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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青岛世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吴玉山、山东盛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平邑县常发物流有限公司、山东盛安物流有限公司蒙阴分公司、山东盛安物流有限公司沂水分公司、沂水县运输公司、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世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吴玉山,山东盛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平邑县常发物流有限公司,山东盛安物流有限公司蒙阴分公司,山东盛安物流有限公司沂水分公司,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沂水县运输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1432号原告青岛世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XXX。法定代表人王建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登科,该公司员工。被告吴玉山,男,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XXX。被告山东盛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XXX法定代表人:刘小瑞。被告平邑县常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XXX。法定代表人岳崇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山东盛安物流有限公司蒙阴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XXX。法定代表人芦传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山东盛安物流有限公司沂水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XXX。法定代表人武玉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XXX。法定代表人张立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沂水县运输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XXX。法定代表人申健,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青岛世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玉山、山东盛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平邑县常发物流有限公司、山东盛安物流有限公司蒙阴分公司、山东盛安物流有限公司沂水分公司、沂水县运输公司、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且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不符合法律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世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795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退原告25795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熊 敏审判员 孙维同审判员 张成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傅 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