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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中执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万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中谷金一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谷金一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中执字第00517号申请人:万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应江峰。被执行人:安徽中谷金一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法定代表人:殷铖杉,总经理。本院执行的万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中谷金一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作出的(2015)芜中民四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指令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庆九审判员  缪新国审判员  程 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施 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