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利执字第7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乔玉成申请执行付玉琴、田国礼、吴斌、卢正武追偿权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玉成,付玉琴,田国礼,吴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利执字第719—7号申请执行人乔玉成,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付玉琴,女,汉族,1962年6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田国礼,男,汉族,1953年2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吴斌,男,汉族,1977年4月1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吴利民初字26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75725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72元、执行费9972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吴斌银行账户存款45000元,付玉琴银行账户存款4500元,下剩执行款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土地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陈学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