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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诉前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军与被申请人彭某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军,彭某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诉前保字第308号申请人李某军。被申请人彭某生。申请人李某军因与被申请人彭某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彭某生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彭某生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李某军以其名下的湘LXXX**杰德牌小型轿车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彭某生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李某军名下的湘LXXX**杰德牌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靖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