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冠桃、王庆鹏、王平诉始兴县太平镇城郊社区居民委员会王屋组、韶关市兆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冠桃,王庆鹏,王平,始兴县太平镇城郊社区居民委员会王屋组,韶关市兆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142号原告张冠桃,女,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住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原告王庆鹏,男,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住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原告王平,女,199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住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被告始兴县太平镇城郊社区居民委员会王屋组,地址: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负责人王庭东,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李茂春,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韶关市兆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法定代表人麦瑞荣,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广宏,广东韶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冠桃、王庆鹏、王平诉被告始兴县太平镇城郊社区居民委员会王屋组、韶关市兆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冠桃、王庆鹏、王平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冠桃、王庆鹏、王平以案件历时太长,无精力应付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冠桃、王庆鹏、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7元,由原告张冠桃、王庆鹏、王平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5615元经本院批准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邱烨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凌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