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民初字第0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1354号原告黄某,女,汉族,出生于1982年4月8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坝河镇。被告陈某,男,汉族,出生于1977年10月9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坝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徐莉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