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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民初字第0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1354号原告黄某,女,汉族,出生于1982年4月8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坝河镇。被告陈某,男,汉族,出生于1977年10月9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坝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徐莉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