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全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杨正荣与高光平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全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杨正荣,男,汉族,住天全县。被执行人高光平,男,汉族,住天全县。本院(2015)天全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正荣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杨正荣主动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5)天全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谌志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 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