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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刘焕锋与蔡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495号申请人:刘焕锋。被申请人:蔡丹。申请人刘焕锋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刘焕锋称,2014年3月24日,秦建武、桂萍夫妇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申请人柏海红借款2700000元。2014年3月24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700000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月利率为2%,以被申请人蔡丹名下的位于襄阳市襄州区邓城大道华中光彩大市场第11栋第01、02号二间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襄樊市房权证襄阳区字第S000107**号、第S000107**号)为秦建武、桂萍债务提供担保。2014年3月26日申请人刘焕锋与被申请人蔡丹另行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被申请人蔡丹以其名下的位于襄阳市襄州区邓城大道华中光彩大市场第11栋第01、02号二间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襄樊市房权证襄阳区字第S000107**号、第S000107**号)为秦建武、桂萍债务作为借款抵押,并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他项权证号:襄阳市房他证襄州区字第T0067**号)。2014年3月27日,申请人刘焕锋将2700000元借款划入借款人秦剑武的银行卡账户。秦剑武、桂萍及被申请人蔡丹至今未偿还申请人刘焕锋任何款项。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要求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蔡丹抵押给申请人刘焕锋的位于襄阳市襄州区邓城大道华中光彩大市场第11栋第01、02号二间商铺,申请人刘焕锋对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本金2700000元及利息(自借款发生之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月息2%计付)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被申请人蔡丹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蔡丹以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州区邓城大道华中光彩大市场第11栋第01、02号二间商铺为申请人刘焕锋的2700000元债权作抵押担保。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清偿债务,显属违约,应承担还本付息的民事责任。现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抵押房屋依法拍卖、变卖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蔡丹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州区邓城大道华中光彩大市场第11栋第01、02号二间抵押的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襄樊市房权证襄阳区字第S000107**号、第S000107**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刘焕锋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债权本金27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月息2%计付)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6800元,由被申请人蔡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刘泳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朱婉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