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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大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大民初字第115号原告曾某,男,1988年11月1日生,汉族,自由职业者。被告张某,女,1992年6月28日生,汉族。原告曾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宋路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员  宋路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