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2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076-1号原告:吴某,女,199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被告:陈某,男,199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田 亮人民陪审员 马 文 学人民陪审员 石 如 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杜文勇(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