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北执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杨立平与郴州市鹏洋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立平,郴州市鹏洋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有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北执字第1127号申请执行人杨立平,女。被执行人郴州市鹏洋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有德。被执行人黄有德,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执行人杨立平与被执行人郴州市鹏洋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郴州市鹏洋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有德的存款(收益)384421元[判决书确定的借款本息336000元,利息30720元(以本金300000按月利率2.4%从2015年4月30日计算至2015年9月8日止,其后利息另计),延迟履行期间利息3528元(从2015年8月12日算至2015年9月8日,其后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8590元,申请执行5583费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晓淼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任重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