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一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山东新华锦国际高尔夫公寓有限公司与高书俊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华锦国际高尔夫公寓有限公司,高书俊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一初字第805号原告山东新华锦国际高尔夫公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127号。法定代表人吴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斌,系山东新华锦国际高尔夫公寓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高书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新华锦国际高尔夫公寓有限公司诉被告高书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新华锦国际高尔夫公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爱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佟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