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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兴隆县兴达顺涂料有限公司与焦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隆县兴达顺涂料有限公司,焦海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880号原告兴隆县兴达顺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兴隆县兴隆镇站前路。法定代表人唐卫军,经理。被告焦海涛,住河北省兴隆县大杖子乡车河堡村。身份证号:×××。电话:187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兴隆县兴达顺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焦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隆县兴达顺涂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隆县兴达顺涂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隆县兴达顺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0元,减半收取110.00元,由原告兴隆县兴达顺涂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 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焉友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