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彭云平、邹文军、邹伍军、邹向新与夏练、仙桃市三伏潭镇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586号申请执行人彭云平,女,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农民,住仙桃市。申请执行人邹文军,男,199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农民,住仙桃市。申请执行人邹伍军,男,199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农民,住仙桃市。申请执行人邹向新,女,193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农民,住仙桃市。被执行人夏练,男,198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仙桃市三伏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仙桃市三伏潭镇文化路特*号。法定代表人张致学,该镇镇长。申请执行人彭云平、邹文军、邹伍军、邹向新与被执行人夏练、仙桃市三伏潭镇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夏练赔偿申请执行人彭云平、邹文军、邹伍军、邹向新经济损失59678元,被执行人仙桃市三伏潭镇人民政府赔偿申请执行人彭云平、邹文军、邹伍军、邹向新经济损失11935元。因被执行人夏练、仙桃市三伏潭镇人民政府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昌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毛少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