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仁寿执异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辉、邹永康与邓波、李学军、雷碧华案外人异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异字第20号案外人李辉,男,生于1975年5月29日,汉族,城镇居民。案外人邹永康,男,生于1977年11月16日,汉族,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邓波,男,生于1976年7月30日,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李学军,男,生于1963年1月29日,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雷桂华,女,生于1963年6月17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案外人李辉、邹永康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李辉、邹永康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李辉、邹永康的撤回异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李辉、邹永康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阳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