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21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李又珠与珠海市大众清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又珠,珠海市大众清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2177-2号申请执行人:李又珠,女,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攸县。公民身份号码:×××3829。被执行人:珠海市大众清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徐庆堂。关于李又珠与珠海市大众清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珠香法执字第217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珠海市大众清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珠海市大众清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龙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郑林瀚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