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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吴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1323号原告王某某,女,1974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吴某某,男,1977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吴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王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晓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红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