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吴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1323号原告王某某,女,1974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吴某某,男,1977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吴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王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晓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红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