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雅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雅安市蒙情茶业有限公司、雅安市国强茶业有限公司、雅安市雨佳茶业有限公司、雅安市瑞兴茶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雅安市蒙情茶业有限公司,雅安市国强茶业有限公司,雅安市雨佳茶业有限公司,雅安市瑞兴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雅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负责人:黄毅。被执行人:雅安市蒙情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法定代表人:魏玉琴。被执行人:雅安市国强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法定代表人:江丽。被执行人:雅安市雨佳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法定代表人:邓德玺。被执行人:雅安市瑞兴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法定代表人:唐明芳。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依法受理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雅安市蒙情茶业有限公司、雅安市国强茶业有限公司、雅安市雨佳茶业有限公司、雅安市瑞兴茶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均在雅安市名山区,参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执行的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的规定,为更有利于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雅执字第31号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雅安市蒙情茶业有限公司、雅安市国强茶业有限公司、雅安市雨佳茶业有限公司、雅安市瑞兴茶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学文审判员 付 屹审判员 张 耿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苟川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