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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艾某芳与艾某彬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364号原告艾某芳。被告艾某彬。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芳与被告艾某彬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艾某芳以遗漏相关继承人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某芳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艾某芳负担。审判员方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文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