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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颜春林与被执行人新邵县宝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春林,新邵县宝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颜春林,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邵东县人,住邵东县。被执行人新邵��宝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新邵县长滩社区。法定代表人伍文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春林与被执行人新邵县宝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新邵县宝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履行能力。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颜春林发现被执行人新邵县宝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新民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基文审判员  陈勇锋审判员  黄国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志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