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民初字第2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陈思伊与胡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思伊,胡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2434号原告陈思伊(曾用名陈翠),女,1983年1月20日生,汉族。被告胡游,男,1988年6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思伊诉被告胡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思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思伊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吉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