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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549号原告朱某某,女,199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于某某,男,199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朱某某因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已私下和好,朱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樊新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