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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民初字第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肖碧清与苏州招商南山地产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碧清,苏州招商南山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381号原告肖碧清。委托代理人伍青。委托代理人赵强。被告苏州招商南山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丹林,系被告员工。委托代理人张长梅,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碧清与被告苏州招商南山地产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碧清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碧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碧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8元,由原告肖碧清负担。审 判 员  徐荣荣人民陪审员  仓公鼎人民陪审员  陈明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魏秀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