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新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江南新家园业主委员会与王甫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江南新家园业主委员会,王甫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新民初字第103号原告: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江南新家园业主委员会。被告:王甫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江南新家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王甫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8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与法不悖,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江南新家园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懿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沈继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