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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二初字第0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乔新华与谢福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新华,谢福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二初字第01111号原告:乔新华,女,汉族,1964年3月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被告:谢福生,男,汉族,1965年8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新华诉被告谢福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新华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新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0元,由原告负担一半。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邵立忠代理审判员  王天红人民陪审员  赵明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乌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