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民特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段宗霞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段宗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民特字第00013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3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87843968-7。代表人邢毅东,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忍,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段宗霞。本院在审查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与被申请人段宗霞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撤回申请。审判员 胡又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肖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