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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老民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许彩凤、陈露奇、陈新琪车辆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许彩凤,陈露奇,陈新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723号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振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杨,该公司一分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跃林,该公司综合办副主任。被告:许彩凤,女,汉族,1970年3月29日出生。被告:陈露奇,女,汉族,1990年6月7日出生。被告:陈新琪,男,汉族,1992年10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彩凤、陈露奇、陈新琪车辆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磊审 判 员 李 培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应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