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证字第0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阳县支行与张瑞峰、冯引弟、陕西金盛国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阳县支行,张瑞峰,冯引弟,陕西金盛国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证字第00081-1号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阳县支行,住所地泾阳县中心街东段254号,组织机构代码08173733-7。负责人张卫联,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瑞峰,男,1979年6月27日生,汉族,陕西省泾阳县人,住陕西省泾阳县云阳镇花马村李家组。身份证号码6104231979********。被执行人冯引弟,女,1983年04月05日生,汉族,陕西省泾阳县人,住陕西省泾阳县云阳镇花马村李家组。身份证号6104811983********。被执行人陕西金盛国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阳西路中华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王麒瑞,公司董事长。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阳县支行与张瑞峰、冯引弟、陕西金盛国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依据咸阳市公证处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4)咸证经字第1653号公证书及2015年7月24日作出的(2015)咸证经字第7533号执行证书。确认:张瑞峰、冯引弟、陕西金盛国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标的为本金986922.56元,利息20372.10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6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给付)。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张瑞峰、冯引弟、陕西金盛国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欠款,并承担执行费12400元,但被执行人张瑞峰、冯引弟、陕西金盛国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2015年6月11日至2015年9月8日止的利息为(约定的年利率为9%)22205.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瑞峰、冯引弟、陕西金盛国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419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霍志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