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执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志晓与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晓,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154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晓。被执行人: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耀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志晓与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从攀成钢给申请执行人执行到位89.5万元,未执行到位10.5万元,均不含逾期利息,被执行人现已停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待本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庞士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