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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6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荣与被告王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6474号原告王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庆勃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钟南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