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尚少民初字第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黄某与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尚少民初字第0060号原告���某。被告缪某。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诉被告缪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毛菊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