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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2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兆丰与李铁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丰,李铁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2397号原告王兆丰。被告李铁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兆丰与被告李铁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兆丰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兆丰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兆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兆丰负担。代理审判员  尚晓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池艳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