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绩民二初字第002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安徽省绩溪泰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肖建明、安徽省绩溪县龙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邵尚安、邵晓明、李小安、邵献惠、殷秋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绩溪泰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肖建明,安徽省绩溪县龙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邵尚安,邵晓明,李小安,邵献惠,殷秋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绩民二初字第00247-2号原告:安徽省绩溪泰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纪舸,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晓峰,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建明,男,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安徽省绩溪县龙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法定代表人:邵尚安,经理。被告:邵尚安,男,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邵晓明,男,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李小安,男,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邵献惠,女,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殷秋红,女,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绩溪泰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建明、安徽省绩溪县龙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邵尚安、邵晓明、李小安、邵献惠、殷秋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绩溪泰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省绩溪泰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80元,减半收取3740元,保全费2570元,合计6310元,由原告安徽省绩溪泰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家永审 判 员 江芳华人民陪审员 汪云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