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4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罗胜与生活家尼奥尼克、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胜,生活家尼奥尼克,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4459号原告罗胜,男,198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九垚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生活家尼奥尼克。住址:西安市未央区方新村***号红星美凯龙F8005。注册号:610112600369764。经营者王潇。委托代理人刘莉芳,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耀秀,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临御路***号*楼****室。注册号:310115001019076。法定代表人李建兴,董事长。原告罗胜与被告生活家尼奥尼克、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罗胜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胜承担1037.5元,其余103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 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蕾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