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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陂法执二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武汉宜融投资有限公司与龚秀娥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某某投资有限公司,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法执二字第0019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龚某某。申请执行人武汉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武汉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人民币500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被执行人龚某某去向不明,在执行中,经向金融、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经调查被执行人所在地的相关组织,证实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载明的地址居住生活,去向不明.是此,本院拟将对被执行人龚某某已被本案查封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8号盛世东方二期11栋6层1室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但案外人柳红生、周金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被执行人龚某某位于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8号盛世东方二期11栋6层1室的房产已出售给案外人,并己给付了房款,进行了装修,请求人民法院对属于案外人的房屋立即中止执行,解除查封.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鄂黄陂法执异字第01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案外人柳红生、周金娥的执行异议申请.于是,案外人柳红生、周金娥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取了执行异议之诉.本院将执行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未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4)鄂黄陂法执二字第00192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龚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已进入执行异议诉讼审理程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龚某某应继续履行(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丁和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彭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