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迎中财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秦喜贵与秦菊香、苟斌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喜贵,秦菊香,苟斌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316号原告秦喜贵,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告秦菊香,女,195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告苟斌科,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喜贵诉被告秦菊香、苟斌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申请冻结被告秦菊香、苟斌科银行存款合计3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秦喜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秦菊香、苟斌科银行存款合计三百三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瑞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