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赵敏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74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敏,男,户籍地本市长宁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诉刑诉(2015)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敏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2日22时许,经电话联系,被告人赵敏在其住处本市长宁区天山五村68号104室,将2包白色晶体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郭某(另行处理)后被民警抓获。经检验,上述白色晶体净重1.6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被告人赵敏经减刑,其有期徒刑刑期至2017年3月19日止,目前余刑为一年六个月十二日。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敏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敏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本案系控制下交易,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连同前判余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扣押在案的毒品等予以没收(已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周宜俊人民陪审员 吉洪刚人民陪审员 井尉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庄云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