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三法西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西民初字第340号钟杏英与何松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西民初字第340号原告钟某,女,汉族,1972年1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代理人曾小珠,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男,汉族,1975年10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本院受理原告钟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叶少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卢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