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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祁东县房产局与周某朝一案行政裁定书5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生朝,祁东县房产管理局,申天明,张美容,李桂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祁行初字第8号原告周生朝,男,193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小学文化,居民。委托代理人周桂华,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龙华山,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祁东县洪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祁东县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祁东县洪桥镇建设路72号。法定代表人吕华明,该局局长。第三人申天明,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居民。第三人张美容,女,1956年6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居民。第三人李桂生,男,1961年9月24日出生,汉,住祁东县金桥镇新市街7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生朝诉被告祁东县房产管理局、第三人申天明、张美容、李桂生房屋所有权登记一案中,原告周生朝以本案争议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生朝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生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生朝负担。审 判 长  旷 鹃人民陪审员  肖艳丽人民陪审员  周忠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蒋聪翀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