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伟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1932号申请执行人刘伟。被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诸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执行员 王泽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