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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伟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1932号申请执行人刘伟。被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诸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执行员  王泽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