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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高法执字2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与李瑞元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执字217-1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林辉洪,男。被执行人:李瑞元,男,,汉族,高州市人。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瑞元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的(2014)茂高法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偿付73240.12元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就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询了银信、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等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经查证结果通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高法执字第2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元审判员 :杨名锋审判员 : 黄 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 李 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