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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民初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杜永安与马烈、马宝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永安,马烈,马宝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1821号原告杜永安,居民。委托代理人赵小明。被告马烈,居民,被告马宝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永安与被告马烈、马宝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永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1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学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