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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滨法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叶小泉、于喜风申请执行新乡市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卫滨法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叶小泉,男,申请执行人:于喜风,女,被执行人:新乡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金忠,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爱菊。叶小泉、于喜风申请执行新乡市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借款纠纷一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的(2014)卫滨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叶小泉、于喜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在诉讼中于2014年5月6日查封被执行人新乡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新乡市宏力大道(东)152号家和阳光苑东区6号楼5单元5102室(预售证号2012182)。由于被执行人新乡市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新乡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新乡市宏力大道(东)152号家和阳光苑东区6号楼5单元5102室(预售证号2012182)的房产。审判长 :张红昕审判员 :吴利伟审判员 :谢红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史平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