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秀英、姚加圣诉姚相瑞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英,姚加圣,姚相瑞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819号原告:王秀英,女,山东省平原县。原告:姚加圣,男,山东省平原县。被告:姚相���,男,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长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葛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