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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秀英、姚加圣诉姚相瑞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英,姚加圣,姚相瑞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819号原告:王秀英,女,山东省平原县。原告:姚加圣,男,山东省平原县。被告:姚相���,男,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长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葛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