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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白晓宇诉白忠文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晓宇,白忠文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776号原告:白晓宇,女,汉族,住通化县。法定代理人姜立梅,女,住通化县。被告:白忠文,男,汉族,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晓宇诉被告白忠文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白晓宇法定代理人姜立梅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白忠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晓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晓宇撤回对被告白忠文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魁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