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法执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艳红与被执行人李军、杨胜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红,李军,杨胜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1663号申请执行人王艳红,女,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张喜云,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军,男,职工,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杨胜英,女,职工,现住同上。申请执行人王艳红与被执行人李军、杨胜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科民初字第464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军、杨胜英工资收入**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