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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彦华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08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被告人陈彦华,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3月1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克银,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渝检五分院刑诉(20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彦华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彦华及其指定辩护人张克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人陈彦华与被害人赵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左右,赵某与陈某丁建立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后被陈彦华知晓。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陈彦华与赵某前往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林家嘴赵某母亲家中做客并留宿。因当晚陈彦华发现赵某与陈某丁有电话联系,并劝说赵某离开陈某丁未果后即产生杀死赵某的想法。次日4时30分许,陈彦华从住处楼梯间取得一把铁锤返回卧室,趁赵某熟睡之际,持铁锤猛击赵某头部两下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赵某系钝性物体打击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作案后,陈彦华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当日5时许,公安人员将陈彦华抓获归案。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物证铁锤,结婚登记申请书等书证,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证人阙某、胡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电话报警等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陈彦华的供述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陈彦华因感情纠纷,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彦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彦华系自首,认罪态度好;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具有过错;被告人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彦华与被害人赵某(女,殁年43周岁)于1994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5年1月左右,赵某与通过QQ认识的陈某丁建立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后被陈彦华等人知晓。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陈彦华与赵某来到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林家嘴赵某母亲阙某的家中做客,并于当晚留宿于阙某家中。当日21时许,陈彦华发现赵某与陈某丁进行电话联系,并通过电话免提功能听取了二人的谈话内容。陈彦华即劝说赵某离开陈某丁,因赵某未同意,陈彦华遂产生杀害赵某的想法。次日凌晨4时30分许,陈彦华趁赵某熟睡之机,从阙某家中的楼梯间取得一把铁锤,在返回二人当晚共同睡觉的卧室后,左手持手电筒照明,右手持铁锤猛击赵某的头部二下,致其当场死亡。作案后,陈彦华即告知了阙某等人其将赵某杀害的事实,同时拨打了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当日5时许,公安人员在阙某家中将等候的陈彦华抓获。经法医学检验鉴定,赵某系钝性物体打击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示,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110接警单》、报警录音、《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3月18日4时39分许,江津区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重庆市局110转警后即转警至江津区李市镇派出所称,有人通过6106×××7电话报警称杀了人要自首。经了解,系陈彦华报警称其在李市镇林家嘴其岳母家中将妻子赵某杀死,并报警要自首。5时19分,民警即前往该处将等候的陈彦华带走。当日,江津区公安局对本案立案。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中心现场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林家嘴,该户堂屋地面上距北墙73cm,距西墙55cm有一血迹,该堂屋北墙处有一电灯开关,该电灯开关上有血迹。堂屋北墙西端有一木门通往楼梯间,该楼梯间由西向东第二台阶上北墙下有一铁锤,木质的握把,铁锤全长45cm,握把长35.5cm,铁锤钝端长6cm,宽3.6cm,锐端最宽处12cm。握把上有血迹。堂屋西墙通往卧室一,该室北墙下摆放有一床头朝北的床,该床东面地面上散落有卫生纸团和三枚“红双喜”牌烟头。床头东面摆放有一床头柜,该床头柜上摆放有手提包、卷纸等物品,该卷纸上有血迹。该床头及北墙上距地面高52cm至159cm,东西方向147cm的范围内有喷溅血迹。该床上有一具头北脚南仰卧状的女尸。该尸体上覆盖有一床被子。移开尸体后发现,该尸体头下床单上63cm×87cm的范围内有血迹。该室南墙上有一电灯开关,该电灯开关上有血迹。厨房东墙北端开有一门洞通往卧室二,该室东南墙下摆放有一张床,该床头处摆放有一红色呈关闭状态的“雄乐”牌手电筒,手电筒上有血迹。该床北面摆放有一木桌,该木桌上放有一部黑色的联想手机。现场原物提取了铁锤一把、手电筒一把、手机一部、烟头三枚,并将铁锤予以扣押;另用棉签转移提取了上述血迹。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毒化检验报告》及照片、《情况说明》证实,尸体左额顶部可见一大小为6.0cm×4.0cm的星芒状挫裂伤,右额顶部可见一大小为6.0cm×6.0cm的三角形挫裂创,以上挫裂创创角钝,创缘不整齐,创壁不光滑,创周可见挫伤带,创腔内可见组织间桥,深及颅骨。颜面部苍白,右眼睑青紫,角膜清晰,双鼻腔内可见血迹附着,右外耳道可见血迹附着,口唇苍白。解剖检验,右侧额骨可见一大小为7.5cm×2.0cm凹陷性粉碎性骨折,骨折线呈放射状延伸,锯开颅骨,右额部硬脑膜可见5个破口,最大为1.5cm×1.0cm,最小为0.5cm×0.5cm,左颞叶蛛网膜下腔出血,大小为:6.5cm×3.5cm,右额颞叶蛛网膜下腔出血,大小为:11.0cm×5.5cm,右额叶脑组织挫伤,大小为:4.0cm×2.5cm,右侧颅前窝骨折,骨折线长6.5cm,右侧颅中窝骨折,骨折线长8.0cm。根据尸体检验见死者颜面部苍白、右眼睑青紫,额顶部不规则挫裂创及广泛性头皮下出血,解剖见右侧额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右额部硬脑膜破口,左颞叶、右额颞叶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额叶脑组织挫伤,右颅前窝、颅中窝骨折分析判断:死者赵某系钝性物体打击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4.《DNA鉴定书》、《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提取了被害人死者母亲阙某、被告人陈彦华的指血,以及陈彦华的十指指甲等物。经检验,堂屋电灯开关上血迹、卧室一电灯开关上血迹、堂屋地面上血迹、卧室一卷纸上血迹、卧室一北墙上喷溅血迹、铁锤头部粘附血迹、手电筒上粘附血迹、赵某面部血迹与被害人赵某心血DNA一致,似然比率为6.17×1018;陈彦华左小指指甲粘附物DNA为混合基因,能够找到陈彦华与赵某的DNA所有基因型;赵某与阙某的单亲遗传关系不排除。5.《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书》证实,陈彦华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6.开户信息、通话清单及《手机检验报告》证实,61067577的机主为陈彦华,2015年3月18日4时43分、4时45分,该号码分别与陈某甲(陈彦华的哥哥)134××××2042的手机、陈某乙(陈彦华的妹妹)151××××1218的手机通话。136××××6027的机主为赵某,2015年1月1日至3月17日,该号码与陈某丁的手机号码通话100余次,其中主叫30余次。3月17日,赵某与陈某丁通话8次,最后一次通话时间为21时09分,系主叫通话,时长27分钟。赵某的手机中通讯录中储存有“陈某丁”的名字,但该名字下没有手机号码,手机中检出的通话记录情况与通话清单内容一致。7.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查结果处理证实,陈彦华与赵某于1994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8.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陈彦华和被害死者赵某的基本身份情况。9.谅解书证实,被害死者赵某的母亲和儿子对陈彦华表示谅解,希望对他从宽处罚。10.证人阙某的证言证实,赵某是她的大女儿,嫁给了陈彦华。2015年3月17日早上8点钟左右,陈彦华和外孙陈某丙到她家中耍,后来陈某丙先走了。她问陈彦华为什么赵某没有一路过来,陈彦华说赵某让他先走,还说赵某在外面有外遇,并把家里的钱都用完了。她以前听陈彦华和陈某丙说过,他们去找过一个叫“陈中华”的人,还和“陈中华”发生过纠纷。10点钟左右,赵某过来后说和外面的野男人在扯皮,还说她之所以来的迟,就是和“陈中华”在扯皮,对方不准她走,最后赵某打了一张10万元的欠条后对方才准她走。当天下午她还把赵某吵了一顿,赵某还说“妈妈,我错了。”晚饭后,她和陈彦华、赵某三人就在房间摆龙门阵,她让赵某离开那个外遇,叫她同陈彦华一起去打工,当时陈彦华说去重庆都不行,要走远点去浙江,赵某勉强答应。晚上9点左右,陈彦华和赵某就在她家楼下右手边的卧室去睡了,与她和胡某睡的卧室只隔了一间客厅。次日凌晨4时30分许,她听到棒棒的声音,胡某也听到了,她当时就感觉出事了。她和胡某一起去陈彦华他们的房间去查看,看见陈彦华走出房间,提着一把“手锤”,同时说“我杀人了”,并把手锤放到底楼上二楼的梯坎处。她还问陈彦华把赵某打了么,不是说好去浙江打工吗。陈彦华说赵某不去打工,就把她打死了。当时胡某就说要报警。陈彦华就说他自己报警,并用他自己的手机打了电话,穿好衣服一直等到派出所的人来。11.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他与阙某在耍朋友,平时就与阙某住在一起。2015年3月17日上午,阙某喊她女儿赵某、女婿陈彦华回来,并想劝他们再出去找工作上班。中午吃完饭后,他就出去耍了,直到下午5点过回来又一起吃的晚饭。当晚9点左右,等赵某、陈彦华到隔壁卧室睡觉后,他就问陈彦华他们的事情怎么样了,阙某讲当天上午赵某被一个男的控制住了,不准赵某走,后来赵某打了10万元的欠条才走的。听说那个男的是江津龙门的人,有犯罪前科,有一次和赵某在家里时被抓了现行。他觉得不对头,就到陈彦华与赵某的卧室去问赵某那10万元怎么办,赵某就说她自己到外面打工来还。他准备报警,赵某说报警后全家都要遭杀,一直求他不要报警。他走时陈彦华也让他不要报警。他回去后还和阙某商量,等他们走后再去派出所去报案。次日凌晨4点左右,他听到陈彦华他们睡的卧室发出咚咚的声音,就感觉出大事了,他和阙某立即起床,陈彦华就站在他们卧室门口说“我把她杀了”。他过去看到赵某在床上睡着,身体侧躺,脸朝屋背后,身上盖着铺盖,露出半边脸,一动不动。陈彦华说是用手锤打的,还说他不走,他自己报警,等陈彦华向110报警后,他们就在客厅等着派出所的人。12.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他是陈彦华的哥哥。2015年3月18日凌晨4点40分左右,他在睡觉时,接到陈彦华打来电话说把赵某杀了,又让他把陈江即陈彦华与赵某的儿子陈某丙照看好,把他带上正道。他就问陈彦华是怎么回事,陈彦华说赵某加入了黑社会,要杀死他们全家。挂电话后他给妹妹陈某乙打电话,估计当时陈彦华在给他妹妹通话就没打通。几分钟后,他打通了陈某乙的电话,陈某乙说陈彦华也给她打了电话,通话内容和跟他说的差不多。他马上又给陈彦华打电话,问他是不是撞了鬼,陈彦华说他清醒的很,还说他已经报了警,在等派出所的人来。陈彦华还重复说赵某加入了黑社会,要杀死他们全家。1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陈彦华是她的二哥。2015年3月18日凌晨4点过,她在家睡觉时接到陈彦华的电话,陈彦华说“我们两姊妹的缘分已尽了,我把你大嫂杀了。我已经投案自首了,现在警察还没有来。”她问他怎么这么冲动,陈彦华说赵某活起是祸害,要不然我们几家人都跑不脱。挂了电话后,她立即给大哥陈某甲打电话,大哥说他知道了,陈彦华还让他把陈某丙管到。以前赵某在浙江打工时和其他男人乱搞关系。她年前通过朋友介绍赵某到工地上煮饭,听说赵某在工地做事时平时电话很多,做事糊涂,过年后就被开除了,平时还喜欢上网聊QQ、陌陌等。14.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实,陈彦华是他的父亲、赵某是他的母亲。2014年9月份,他妈妈在江津城区建筑工地煮饭,并在江津城区东门租了房子,因为工地上包吃包住,他妈妈平时就在工地住,他一人在东门的租赁房里住。他爸爸在九龙坡区走马一建筑工地打工,平时也在工地住。他妈妈有时会把一个男的带来租赁房和她一起睡觉,后来听说这个男的叫“陈中华”。他妈妈带那个男的来住时,就让他去他妈妈工地的住处睡觉。他妈妈隔几天就要带那个男的来住一次,一直都这样。房子到期后,他妈妈在江津城区重百步行街重新租了一间房,还是会把那个男的带到那里和她一起住。没过几天,他妈妈说房子的房东要租给别人,就在别处租了房子,叫他搬过去住。他搬出去后,他妈妈还是在那里同那个男的在一起住。他才晓得他妈妈是骗他的,其实是为了更方便与那个男的在一起住。后来,他爸爸也晓得他妈妈在外面找野男人的事了。2015年的3月13日或者14日,他和他爸爸过去时看见他妈妈找的那个男的就在他妈妈的床上睡着的,当时他妈妈不在。那个男的说是他的朋友叫他来住的。15.证人陈某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左右,他通过QQ聊天认识了赵某,2015年1月左右二人确立了情人关系,他们二人都有各自的家庭和子女。他与赵某正式交往后,有时就到赵某和她儿子住的地方过夜,她儿子应该知道他和赵某的关系。2015年3月初,他当时在赵某租的房子里睡觉时,赵某的丈夫和儿子来到那个房子里将屋里的电脑搬走了。当时他们没有说话,只是很生气地将赵某的衣服摔了出去。3月17日晚,他和赵某通话时,赵某说她与丈夫离婚了,只有跟着他了。16.被告人陈彦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5年3月17日,他和他妻子赵某回到江津区李市镇林家嘴他岳母阙某家中,晚上也在阙某家住宿。当晚21时许,他看了电视后回到卧室,发现赵某在打电话,他就叫赵某将电话免提功能打开,听到一个男子和赵某通话,对方问“你老公在什么地方?”赵某回答说在外地,她都不晓得在什么地方。对方就威胁赵某,不老实说,就要把她儿子杀死,丢在山上,后来他俩又说了一些暧昧的话。他非常生气,与赵某吵了一架,赵某抱着他哭,还说对不起他。他知道对方叫“陈中华”,是赵某通过手机上网聊天认识的。3月13日,他和他儿子到赵某的租赁房去时就看到那个男的睡在卧室的床上。他就叫赵某一起到外地打工,赵某不愿意,并说要满足陈中华,要随叫随到,否则会伤害他们双方家庭成员。23点左右,胡某到他们卧室,问赵某10万元欠条是回事,赵某不说话就在床上哭,胡某说要报警,赵某不让报警,说报警的话后果还要严重。之后他又问赵某是否和他一起外出打工,赵某还是说离不开那个男的。他见反复劝赵某却不见效果,心里很生气,心想这种女人害得他家不像家,留着没用,就想今晚一定要除掉她。因心情不好,当晚他抽了许多香烟,是双喜牌的,烟头就扔在卧室地面上。熬到下半夜等赵某睡着了,他决定开始动手。凌晨4时30分,他起床解手在楼梯口看到赵某的父亲生前用的手锤时,决定用手锤打死赵某。他就拿了手锤走进卧室,见赵某处于熟睡状态,是仰卧姿势,他便用左手拿手电筒照着赵某的头部,右手拿手锤使劲朝赵某的头部击打,第一下打在赵某的额头上方头顶上,听到赵某发出“嗡”的一声,鲜血便从她嘴巴“昌”出来(血喷得很厉害的意思),他又用手锤再击打赵某的头部一下,血就从赵某的嘴巴、鼻孔、头部喷出来,赵某就没有反应了。他的手上、手锤的手柄和电筒上都有血迹。他转身将手锤放回一楼至二楼楼梯的梯坎上,岳母阙某听到响动就来查看情况,并说:“彦华,你在做啥子?不要冲动。”他就说会报警,并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10,对警察说杀人了,要投案自首。警察问明情况后,他就在阙某家等,直到派出所的民警将他带走。陈彦华还对案发现场和作案用的手锤进行了辨认,现场照片及作案凶器当庭经陈彦华辨认无误。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彦华因不能正确处理感情纠纷,采取持铁锤猛击头部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彦华作案后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害死者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建立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且经其丈夫即本案被告人陈彦华劝说其离开第三者后仍未同意,对本案的引发具有较大过错。此外,被害死者的母亲及其与陈彦华婚生之子均对陈彦华表示谅解,希望对其从宽处理,可在量刑时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彦华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以及被害人具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彦华不能正确处理与被害人的感情纠纷,仅因其对婚姻不忠,即采取过激手段,并有预谋地向共同生活二十余年的结发妻子痛下杀手,让人感到同情并惋惜的同时,也理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陈彦华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减轻处罚,故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彦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30年3月17日止。二、对作案凶器铁锤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江 玲审 判 员  马成楷代理审判员  赵 甫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昌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