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德忠、景萍与刘平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忠,景萍,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刘德忠。申请执行人景萍。被执行人刘平。刘德忠、景萍申请执行刘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米脂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米民初字第00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刘德忠、景萍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准予撤销。如被执行人刘平到期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偿还义务,申请人刘德忠、景萍可凭本裁定到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5)米民初字第00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杜成虎审判员 李东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杜晓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