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商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XX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全祥建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嘉兴市全祥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商初字第832号原告:浙XX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经济开发区昌盛西路1111号。法定代表人:俞芳芳。委托代理人:谢洪娣,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全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加创路866号196。法定代表人:谭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全祥建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嘉兴市全祥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浙XX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葛丰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朱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