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邓记营与江家文、黄雅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家文,黄雅捷,邓记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3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家文,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雅捷,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记营,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张艳军,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家文、黄雅捷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花法东���初字第33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家文、黄雅捷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中,两上诉人并没有住在花都区,而是住在广州市天河区。本案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属于合同纠纷,因此本案理应由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被上诉人并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能够证明两上诉人住所地在花都区的任何证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两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均为广州市花都区;此外,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均约定如有争议,协商不成,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的约定未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菲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